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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2017年上半年学生解除处分申请材料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04-28 浏览次数:

各班级:

根据《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华大学〔201623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拟于5月份受理2017年上半年学生解除处分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现为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二、申请条件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满12个月者,自违纪事实发生次日起满12个月的,可申请解除处分。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且已自动解除察看期者,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社会工作、公益实践、就业创业等某一方面有进步的,可申请解除处分。

3.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自违纪事实发生次日起至其毕业离校之日未满12个月的,综合表现有明显进步且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社会工作、公益实践、就业创业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解除处分。

4.研究生学习阶段不能申请解除本科学习阶段的违纪处分。

5.在校期间受两次处分者,不能同时申请解除处分。须按受处分情况依次申请,第一次处分尚未解除者,不能申请第二次处分的解除。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

1)受两次处分,其中有一次为留校察看;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且被延长留校察看期;

3)已受两次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被处分;

4)依据《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华大学〔201623)第十条规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留校察看处分。

7.受处分时间截止至2017430日。

三、工作要求

1.学习成绩班级排名进步是指违纪行为发生后下一学期至毕业前所有学期的学习成绩与入学以来至违纪行为发生当学期所有学期的学习成绩相比较。

2.申请材料包括:学生书面申请、《华侨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入学以来总成绩单和违纪行为发生前后对比成绩单、处分文件(复印件)及相应佐证材料。

3.请各班通知相关学生于55日下午15:00前申请材料送交经管906魏老师处,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汇总、审核、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做出鉴定,逾期将不予受理。

附件:华侨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经济与金融学院

2017428

    附件1:华侨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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