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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学生科技文化创新能力,激发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支持学生开展科技文化创新、创造、创业活动及参加各级各类竞赛,特设立华侨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简称学生科创基金)。

第二条  学生科创基金的主要来源

1.学校划拨专项经费;

2.学生科技成果转让及其它科技、社会活动中提取的部分经费;

3.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  学生科创基金主要用途

1.资助学生开展科技文化创新研究项目;

2.资助学生参加科技文化创新竞赛项目;

3.获奖项目奖励。

第四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申报。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科技文化创新研究项目的立项条件

以学生为主体开展的科学研究,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分、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主要范围包括:

1.与全国性各类科技文化竞赛相关的前期研究项目;

2.自行研发的小发明、小制作、小设计;

3.自主设计、自主完成、自主管理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4.涉及各学科领域的社会调查及实践;

5.教师在教学、科研、管理等不同领域已开展的,具备一定基础的基础性、应用性和开发性的研究课题,提炼出能够为学生所完成的研究课题;

6.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文化的创新研究有兴趣。

第七条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学院组队申报研究项目,但个人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每个申请项目须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指导,研究时间原则上一年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一年半。

第八条  科技文化创新竞赛项目的立项条件

1.学生参加由国家教育部高教司或福建省教育厅高教处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由国家或福建省其它行政部门、学会(协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的各类竞赛,学校将根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竞赛性质、层次和规模等确定资助额度。

2.涉及面广的全校性学科竞赛,原则上每学年资助每学院申报不超过一项。

3.原则上不资助由企业、商业性行业协会或团体主办的竞赛。

第九条  科技文化创新竞赛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

学生参赛报名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材料费、小型设备费、宣传培训费、评审费、考务费等。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条  申请时间

原则上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学校受理学生申请科技文化创新研究项目和科技文化创新竞赛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文化创新研究项目的申请者须填写《华侨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新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所在学院;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进行初评,填写推荐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学校科技文化创新办公室。

第十二条  科技文化创新竞赛项目的申请者须填写《华侨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新竞赛项目申请表》,同时应提交主办单位的竞赛通知书或邀请书,报学校科技文化创新办公室。竞赛项目的申请主体为参加竞赛的相关学院,申请人为各学院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研究项目和竞赛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学校公布,并推荐参加福建省和国家等相关科技文化创新研究项目和竞赛项目。

第四章 项目运行及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科技文化创新研究项目和竞赛项目由学校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组织实施,批准之日为启动时间。项目负责人应在学校立项公布后两周内与学校科技文化创新办公室签订《华侨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新研究项目资助合同书》,并按申报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项目启动半年后应向学校提交《华侨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新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结题应提交《华侨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新研究项目结题书》和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包括:总结报告、调查报告、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及相关的原始资料(软件原代码、调查问卷、实验记录及数据等)等,任何形式的成果都应注明“华侨大学科技文化创新基金资助”。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和学院审核后交学校科技文化创新办公室,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验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要建立“学生科技文化创新研究项目”和“学生科技文化创新竞赛项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书、中期检查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获奖证书等。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项目组成员、结题时间变更等事项,应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提出书面报告,学院审核后报校科技文化创新办公室批准。

第十八条  对完成并通过检查的研究项目及在竞赛项目中取得好成绩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华侨大学创新学分认定办法》进行学分认定。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由学校科技文化创新指导委员会(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管理,所有资助经费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专款专用,须经科技文化创新办公室审核后才能报销。对执行不力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技文化创新办公室有权暂停或终止资助并追回已购设备、资料。

第二十条  学校对参加各级各类科技文化创新竞赛的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学生获奖作品申请奖励时,须向学校科技文化创新办公室提交获奖证书及竞赛邀请函复印件。

各级别奖励奖金如下:

竞赛级别

获奖等级

团体奖励(元)

个人奖励(元)

备注

国家级竞赛

特等奖

30000

15000

教师、学生分别奖励

一等奖(金奖)

20000

10000

二等奖(银奖)

10000

5000

三等奖(铜奖)

5000

2500

优秀奖

4000

2000

省部级竞赛

特等奖

6000

3000

一等奖(金奖)

4000

2000

二等奖(银奖)

2000

1000

三等奖(铜奖)

1000

500

优秀奖

600

300

校厅级竞赛

金奖(特等奖)

1000

500

只奖励学生,奖金各学院自行解决

银奖(一等奖)

800

400

铜奖(二等奖)

600

300

优秀奖(三等奖)

400

200

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励,只发最高一级奖励。多位学生或指导教师参与的项目,奖金由项目第一负责人合理分配。指导教师按个人奖励金额度颁发。

其他奖励按华侨大学“关于加强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的意见(华大学〔2011〕17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华侨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新指导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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