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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

作者:郑志民 发布时间:03-26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

20088月修订)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在校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学校组织全体学生自愿参加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及学生住院医疗保险。具体办理办法如下:

一、凡华侨大学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者均作为被保险人(以下称学生)。办理学生保险实行自愿原则,先缴后退。学生如不参加团体平安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可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到保险公司(服务点设在学生处学生科)办理退保手续。

二、学生保险由学生处统一组织,以班为单位集体投保。

保险方案分为境内生与境外生两种类别,分别为:

1.境内生保险方案:意外伤害险每生每年保险额为人民币15000元;疾病死亡险每生每年保险额为人民币15000元;校园意外伤害险每生每年保险额为人民币8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每生每年保险额为人民币8000元;住院医疗险每生每年保险额为100000元;重疾保险金每生每年保险额为15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每天40元,共180天),疾病住院医疗补贴(每天30元,共180天)。以上系列保险费共计每生每年50元。新生在入学时一次性缴清学习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处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

2.境外生保险方案:意外伤害险每生每年保险额为人民币150000元;疾病死亡险每生每年保险额为人民币60000元;校园意外伤害险每生每年保险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每生每年保险额为人民币10000元;住院医疗险每生每年保险额为400000元;重疾保险金每生每年保险额为15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每天40元,共180天),疾病住院医疗补贴(每天30元,共180天)。以上系列保险费共计每生每年120元。新生在入学时一次性缴清学习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处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

三、本保险为疾病住院和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直接遭受爆炸、倒塌、烫伤、碰撞、雷击、触电、中毒、淹溺、坠跌、人兽袭击、车船飞机失事等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伤害以及死亡或残疾,以及疾病住院,保险公司将按规定负责赔偿。保险受益人为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

四、学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住院者,须在校医院或县(区)级及以上医院就医。

五、学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住院或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学生应在出院后30天内或意外事故发生后7天内向保险公司(服务点设在学生处学生科)申请给付保险理赔金。从保险事故发生日起满一年不提出申请,即作自动放弃权益。

六、办理医疗保险理赔时,学生须提供以下单证:1.理赔申请书;2.疾病证明书(诊断证明书);3.医药医疗发票单据;4.学生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在申请索赔保险金过程中,向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追回赔偿款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八、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开除学籍等处分而离校者,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学生因学习时间超出所交保费年限,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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