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实施细则
为了激励我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钻研、勤学向上,我校决定开展评选“综合成绩优秀学生”活动。为使评选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综合成绩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100名,分理工科类和文科类两个奖项进行,每个奖项各评选出50名,其中包括综合成绩优秀境外生1名。
2.“综合成绩优秀学生”评选采取固定比例、名额分配到学院的办法进行。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按照1:1.1的比例把奖励名额分配给各学院,由各学院按照所分配的名额数推荐初选候选人,并以总平均学分绩点高低作为推荐排序的依据,综合成绩优秀境外生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择优推荐。
二、评选条件
申报“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奖项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达到《关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评选办法》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2.“综合成绩优秀学生”的评选范围包括全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一年级学生除外);
3. 综合成绩优秀境外生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根据学年总平均学分绩点的高低择优推荐。
4. 其他条件要求:
(1)以一学年学习成绩为评定范围,总平均学分绩点(不含校选修课)不得低于4.0,总平均学分绩点(不含校选修课)排名须在班级的前10%(试点班学生的绩点排名可在班级的前30%),该学年成绩为中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其余课程成绩均需在良好以上。
(2)同等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者,评选时优先考虑:以个人或团体主要成员的身份参加过校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学术作品竞赛获得奖项,获取奖项的级别越高,评选时倾斜力度越大。
三、奖励
对“综合成绩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授予“综合成绩优秀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奖金每人2000元。
四、评选办法
1. 各学院组成推荐小组,按照名额数推荐初选候选人名单,报校初评小组;
2. 由教务处和有关部门、有关学院组成初评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初选候选人进行初评,提出候选人名单,报校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3. 在全校范围张榜公示“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候选人名单,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材料,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学院进行复查,经查如反映情况属实,候选人不符合“综合成绩优秀学生”评选条件的,取消资格;
4. 公布“综合成绩优秀学生”获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