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重新学习手续的通知 (教务[2006]49号)
作者:郑志民
发布时间: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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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重新学习手续的通知
(主要针对校公共课部分,
院系
专业课参考执行)
教务[2006]49号
各院、系:
从
2006
-
2007
学年第一学期开始,要求学生成绩能够实现网络化信息化管理,重新学习班开设办理的手续通知如下:
一、院系教学秘书负责通过系统开出课程,分别开出厦门校区和泉州校区的课程;开课要尽量的细化,所有年级的学生和境外生所修的公共课都要开出来,让学生选择(请参考各年级的教学计划来执行)。
二、学生网上报名:报名重新选课学生分为“课程通过”
和“课程未通过”两种:
1
.“课程未通过”的学生可以通过教务处系统登录来报名。
2
.“课程通过”(拟提高成绩)的学生要求先领取重新选课申请表,待任课老师同意和院系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后,将申请表交给教务员,由教务员负责点报;一般仅安排其跟班学习。
三、报名人数达到
15
人以上时,通过系统院系教学秘书负责指派任课老师;任课老师将上课时间段和课时报给教学秘书;由教务员负责同教务处(办)联系上课教室、协调教师乘车,住宿问题等,在网上公布重新选课班上课有关信息(应包括开课老师、上课时间、上课教室)。
四、截至重新选课规定时间时(建议为每学期开学初第
4
周),由教务员关闭选课,打印出学生名单,同时将上课时间、上课教室等相关信息告知任课老师。
五、第
6
周后,教务员将每学期重新选课的学生名单呈送财务处(针对
2002
级、
2003
级、
2004
级的学生);学生名单必须统一格式,且每个院系须合并成在同一
Excel
工作表内;并通知学生在名单呈送
5
天后到财务处缴费;各院系教务员根据学生的缴交凭据确认已交费名单。
六、教务员根据学生的交费情况,第
9
周后,通知未交费学生缴纳费用,第
10
周后,如果还未交纳的,教务员不录入其重新选课成绩;在第
12
周时,教务员将重新选课的名单打印(最终名单)交给任课老师和教务处学务科或教务办学务组留底。
七、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在校本部登录成绩,由开课院系教务员确认成绩,和保持试卷,送一份成绩单至教务处(办)。
教务处
财务处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