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努力进取,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10〕19号)、《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华大学〔2014〕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含本校在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和经济与金融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四条 评选名额分配
在学校分配的总指标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分配,原则上一年级、二年级和三年级的指标各占学院指标总额的20%、40%、40%,若本年级内符合条件的人数不足,则由其他年级符合条件的同学补充。对于一年级不参评的奖学金,原则上二年级和三年级的指标各占学院指标总额的50%。各年级内按照专业人数占年级人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 申请条件
按照华侨大学研究生各级各类奖学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评分细则
1.所有奖学金申请者,在满足申请条件的前提下,根据科研成果及课程成绩与专业人数比例进行综合排序。
1)按科研成果分排序;
2)按学年课程成绩类别划分层次:优良率100%、90%、80%。
2.科研成果分是学生当学年度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的奖励加分。具体加分方法如下:
【备注1】根据经济学学科性质,上述一类A指《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及经济与金融学院研究生SSCI期刊认定(见附件),其它的《华侨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文科)》(2013年)的一类A期刊视为一类B;一类B、二类A、二类B、三类A期刊依据《华侨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文科)》(2013年);博士研究生仅计算一类、二类期刊的科研成果分。
【备注2】论文必须是以华侨大学为第一单位且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系数为1),或者导师第一作者、学生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系数为0.5),否则该文不予计算加分;论文必须见刊,只有录用通知单的不予加分。
【备注3】同一篇论文不能重复参评同级同类奖学金。
【备注4】 对于已正式发表的论文,证明材料须提供刊物的封面、目录、正文及封底的复印件;研究生秘书负责审核。
3.当学年无故不参加研究生集体活动(如学术活动、新生心理测试、升旗仪式等)的,每缺席一次:扣0.3分,性质恶劣的,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4. 同一学年内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及新生奖学金可兼得;奖学金与各类荣誉称号可兼得。
第七条 在具备上述申请条件且评分相同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选:
1.担任班长或党支部书记及以上研究生干部满一年,工作特别突出;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3.参加高水平的专业竞赛活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第八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当学年有违纪现象,受学校学院处分者;
3.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无故不参加研究生集体活动,性质恶劣者。
第九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未申请或逾期申请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2.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审核,计算综合得分进行排序。
3.根据当年度奖学金名额,按照排序顺序由高到低确定奖学金初步人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其他奖学金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
4.学院相关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最终名单,进行全院公示。
5.报送学校,名单以学校最终审核公示的名单为准。
第十条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获奖资格,并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等相关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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