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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郑志民 发布时间:03-1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立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4000/人;二等奖3000/人;三等奖2OOO/人。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6000/人;二等奖4000/人;三等奖3000/人。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8000/人;二等奖6000/人;三等奖4000/人。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应是华侨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港澳本专科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专科学生;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爱校、敬校,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本学年内没有受过学校处分的记录;

4.社区表现良好,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幢后30%,或考评结果居楼栋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5.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一等奖申请者应为学年学习成绩在全班名列前20%(研究生当年度还必须在正式出版刊物发表相关学术论文);二等奖应为学习成绩良好,担任学生干部,积极参加学校、学院活动,在学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或在单科竞赛、体育竞赛等学科竞赛中成绩优秀的;三等奖应为学习成绩较好,在学习方面有明显进步的港澳及华侨学生。

    第四条  评选程序和评选办法

港澳及华侨学生根据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申请者须详细填写《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实行公示制,推荐、评审过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在学生所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听取意见后送学生处评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经公示后报学校审定,并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  华侨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由学生处发给荣誉证书。

第六条  华侨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根据每年教育部下达的名额确定。

    第七条  对于获奖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2.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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