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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暂行规定 (教务[2005]3号)

作者:郑志民 发布时间:03-31 浏览次数:
关于评选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暂行规定
教务[2005]3号
为了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钻研、勤学向上、勇于创新,学校决定设立“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 综合成绩优秀学生”三个奖项,对数学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和综合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给予重奖,为此,特制定《关于评选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一、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评选范围
(1)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的评选范围是一年级在学本科学生;
(2)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的评选范围是三年级在学本科学生;
(3)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分理工科和文科两类)的评选范围是全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一年级学生除外)。
二、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申报条件
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学习刻苦勤奋,有创新精神,没有受过任何处分(学籍处分、纪律处分),符合学生处有关评选优秀学生的基本条件。
三、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
1.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包括竞赛和选拔)由教务处和数学系负责,数学系负责“高等数学竞赛”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会同教务处根据竞赛结果推荐候选人。实施细则参见附件一。
2. 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由教务处会同外国语学院根据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的成绩以及英语课程的成绩推荐候选人。实施细则参见附件二。
3. 综合成绩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采取院系推荐和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择优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评选以学生总平均学分绩点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学生的实践能力。实施细则参见附件三。
4. 上述三类奖项均由学校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选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学校规定的名额评选出本学年单科成绩和综合成绩优秀学生获奖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听取师生意见。
5. 评审结果报请校长批准后生效。
四、奖励名额分配和奖励办法
1. 奖励名额分配:
(1)每年评选“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50名;
(2)每年评选“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50名;
(3)每年评选“综合成绩优秀学生”100名(理工科和文科各50名)。
2. 奖励办法:
学校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分别授予“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和“综合成绩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和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的奖金为每人2000元;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的奖项分三等,一等奖奖金每人3000元、二等奖奖金每人2500元、三等奖奖金每人1700元。
五、本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华大教字[2001]58号《关于评选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教务处
2005年1月5日
附件一:
评选“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实施细则
为了激励学生学习《高等数学》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钻研、勤学向上,我校决定开展评选“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活动,对学习高等数学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重奖。为使评选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高等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 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为50名,其中47人为通过高等数学竞赛选拔出来的非数学专业的理工科和文科学生(理工科、文科各组的评选比例将根据报名参赛人数和竞赛成绩而确定),1人为依据专业课程成绩确定的数学专业学生,2人为依据数学课程成绩确定的境外生(理工科和文科各一名)。
2.“高等数学竞赛”试卷分为A、B两卷,参赛的理工科学生和文科学生分用不同的试卷。
二、评选条件
申报“高等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奖项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达到《关于评选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暂行规定》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2. 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的评选范围是一年级在学本科学生;
三、奖励
1. 由教务处和数学系组成“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初评小组,按参加竞赛人数以及竞赛成绩提出奖励初步方案(理工组和文科组奖励名额),报学校批准;
2. 按照学校批准的奖励方案对“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授予“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 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的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其中一等奖奖金每人3000元、二等奖奖金每人2500元、三等奖奖金每人1700元。
四、评选办法
1. 教务处组织全校性“高等数学竞赛”,竞赛的具体工作由数学系负责实施。
2. 学生自愿报名参加“高等数学竞赛”。
3. 由教务处和数学系组成初评小组,根据奖励方案,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分别排列出非数学专业出理工组和文科组“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侯选人。
初评小组根据数学系的推荐,确定专业课程成绩最优秀的1名数学专业学生,数学课程成绩最优秀的境外生2名作为“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候选人。
4. 将候选人名单报校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5. 在全校范围张榜公示“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候选人名单,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材料,教务处会同有关院、系进行复查,经查如反映情况属实,候选人不符合“高等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评选条件的,取消资格;
6. 公布“高等数学单科成绩优秀学生”获奖名单。
附件二:
评选“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实施细则
为了激励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钻研、勤学向上,我校决定开展评选“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活动,对学习英语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重奖。为使评选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总则
“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 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50名,其中英语专业2名,非英语专业学生43名,非英语专业境外生5名。
二、评选条件
申报“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奖项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达到《关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评选办法》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2.“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的评选范围是三年级在学本科学生;
3. 其他条件要求:
(1)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必须达到所在班级的前10%,且每门课程均为良好(含)以上。
(2)非英语专业学生:CET-4成绩名列学校前70名(所有考生),且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每学期(含一、二年级)英语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在4.0以上。英语课程成绩原则上应包括:《阅读》、《听力》两门课的成绩。
(3)非英语专业境外学生:每学期(含一、二年级)英语课程成绩均在良好(含)以上。英语课程成绩原则上应包括:《阅读》、《听力》、《BEC》三门课的成绩。
三、奖励
对英语成绩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授予“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奖金每人2000元。
四、评选办法
1. 由教务处和外语学院大学英语部组成初评小组,根据奖励方案,选出CET-4成绩前70名的学生,通知到学生所在院系,各院系对这些学生的英语课程成绩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到初评小组。
2. 初评小组按学生英语总成绩的高低排序挑选前43名的学生作为“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候选人。英语总成绩计算方法:英语总成绩=CET-4成绩×70%+英语课程成绩平均绩点×20×30%。境外学生按英语课程成绩高低排序挑选前5名作为“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候选人。
初评小组根据外语学院的推荐,确定英语专业课程成绩最优秀的2名学生为“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候选人。
3. 将候选人名单报校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4. 在全校范围张榜公示“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候选人名单,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材料,教务处会同有关院、系进行复查,经查如反映情况属实,候选人不符合“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评选条件的,取消资格;
5. 公布“英语单科成绩优秀学生”获奖名单。
附件三:
评选“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实施细则
为了激励我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钻研、勤学向上,我校决定开展评选“综合成绩优秀学生”活动,对综合成绩优秀学生予以重奖。为使评选活动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综合成绩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安排在该学年的第一学期,评选名额100名,分理工科类和文科类两个组进行,每组各评选出50名“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其中包括综合成绩优秀境外生1名。
2.“综合成绩优秀学生”评选采取固定比例、名额分配到院(系)的办法进行。教务处根据各院(系)学生人数,按照1:1.1的比例把奖励名额分配给各院(系),由各院(系)按照所分配的名额数推荐初选人,并以总平均学分绩点高低做为推荐排序的依据,综合成绩优秀境外生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择优推荐。
二、评选条件
申报“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奖项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达到《关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评选办法》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2.“综合成绩优秀学生”的评选范围是全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一年级学生除外);
3. 综合成绩优秀境外生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根据学年总平均学分绩点的高低择优推荐。
4. 其他条件要求:
(1)以一学年学习成绩为评定范围,总平均学分绩点(不含校选修课)不得低于4.0,总平均学分绩点(不含校选修课)排名须在班级的前10%(试点班学生的绩点排名可在班级的前30%),该学年成绩为中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其余课程成绩均需在良好以上。
 (2)同等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者,评选时优先考虑:以个人或团体主要成员的身份参加过校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学术作品竞赛获得奖项;获取奖项的级别越高,评选时倾斜力度越大。
三、奖励
对综合成绩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授予“综合成绩优秀学生” 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奖金每人2000元。
四、评选办法
1. 各院(系)组成推荐小组,按照名额数推荐初选候选人名单,报校初评小组;
2. 由教务处和有关部门、有关院(系)组成初评小组,对各院(系)推荐的初选候选人进行初评,提出候选人名单,报校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3. 在全校范围张榜公示“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候选人名单,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材料,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有关院(系)进行复查,经查如反映情况属实,候选人不符合“综合成绩优秀学生”评选条件的,取消资格;
4. 公布“综合成绩优秀学生”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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