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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作者:经济与金融学院 发布时间:2012-11-05 浏览次数:

 

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总则
1.1 宗旨: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明确每个教学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增强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促进我系教学、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我院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规范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华侨大学教务处现行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
1.3 适用对象:本规范适用于在商学院担任各种不同层次、不同任务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员和教学管理人员。
1.4 解释权:本规章条例的解释权归华侨大学商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若本规范某些条款与国家政策、上级有关规章制度有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正式发文的有关条例精神为准。
 
师德修养
2.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坚持与时俱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自觉同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
2.2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任课教师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校的教学规章和教学纪律,爱岗敬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钻研业务,自觉接受学校及系安排的各种培训,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忠于职守。
2.3 为人师表,作风正派,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教师职业道德,关心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尊重学生的人格,认真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各项工作。
2.4 学习教学理论,遵循教学规律。教师应学习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提高教育理论素养。学习“教育心理学”、“大学教学论”等课程,掌握教育科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教育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艺术。
2.5 严谨治学、求是创新、团结协作、献身科学、追求真理。全院教师在教学科研中应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及时更新和拓展专业知识;发扬优良学风,遵守科学道德,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谦虚谨慎,尊重同志、团结同志,搞好协作、顾全大局;维护集体荣誉,热心公益活动。
2.6 勇挑教学重担、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全院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学科建设及教材资料建设,及时采用、总结、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教学任务。
 
任教资格
3.1 任课教师的资格和基本条件是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并经认定教师资格,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没有获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参加部分课程或非核心课程的讲授。
3.2 已被认定教师资格、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新开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教研室同意,并经试讲合格。未被认定教师资格的教师,应当积极参加课堂听课、课外辅导、批改作业、监考、阅卷等教学活动。
3.3 凡刚毕业到我院的青年教师除均需参加学校主办的岗前培训外,原则上要担任一学期的跟师听课、协助课堂辅导及批改作业等助教工作,期满后由所带教师的推荐方有上岗教学的资格。
3.4 凡新调入的青年教师,必须经过由院系组成的听课小组进行至少两次的听课,经听课小组认可后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3.5 凡上一学期学生评教值低于80分的教师,原则上不安排当年度一个学期的教学任务,并必须通过自修、听课或参加进修培训等方式提高教学水平,上岗前必须由院系听课小组指定内容试讲通过方可安排教学任务。如老师有异议而且要求继续教学的,本人应提出申请,学院将组织听课小组进行听课,并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根据综合情况,由学院作出是否予继续承担教学任务的决定。
3.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教学计划内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及实验课程的教学人员:(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未取得教师任职资格的;(2)对课程的整体内容不够熟悉,没有备课或备课不充分的;(3)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试讲不合格的;(4)对拟开课程未试讲过,或虽试讲过,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5)拟讲授实验课程,不具备实验、操作技能或实验、操作技能低下的;(6)教学效果差,学生不欢迎而又无切实改进的;(7)道德败坏不能为人师表,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因重大教学事故,被停止或取消任课资格的。
3.7 开设新课程须符合以下条件:教师必须提出教学大纲、课程简介;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教案;并由系组织审查其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由系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系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批准。
3.8 系研究生教学实习和兼任助教的管理工作。应指派专人按照教学要求,对安排教学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指导,对受聘兼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进行考核。未经系和教务处批准,任何硕士生导师均不得安排研究生代课。
3.9 研究生兼任助教,必须按个人申请→导师推荐→院领导、教务处审批的程序办理;在学研究生原则上不能担任主讲任务。硕士研究生兼助教工作要与学习统筹安排,一般应在二年级方可受聘兼任助教工作。
3.10上岗教学的教师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备课、编写教案以及课程进度表。学院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凡被查到没有按规定要求或缺乏材料的,均按一次教学事故处理,并作为职称晋升、评聘和考核等的参考依据。
 
课前准备
 
4.1 院教务室根据学校的时间安排,按照教学计划列出各系需要开的全部课程。各系据此统筹安排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必须服从所在系的教学工作安排,教学效果好的中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师有义务多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
4.2 在课前准备阶段,任课教师应当积极配合教材征订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拟开课程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的落实和课前供应工作。具体所使用的教材由任课教师推荐,系或教研室集体讨论决定。应优先选用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国家重点教材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原则上必须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教材。如非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教材,任课教师须提出申请,经教研室、系主任审核,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未经院系批准,任课教师不得擅自使用自编教材。有条件的课程应选用或直接引进选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外文原版教学。鼓励教师结合所选教材,制作多媒体课件和网络课件。
4.3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通过适当形式了解、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和差生的个别辅导。
4.4 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应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开课教师或开新课的教师每学期应当做好以下准备:(1)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难点和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2)熟悉并掌握拟开课程中的实验内容的操作技能;(3)较好地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技巧;(4)根据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基本要求、教材和学时配备,切实做好教学的具体实施方案;写出教学进度计划;(5)认真地写出讲稿和教案,准备好教学所需的讨论题、思考题、课外作业题等。
4.5 教师每学期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讲稿教案。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多媒体、教具、图表、幻灯、录象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的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4.6 坚持不懈地探索和研究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技巧,改进教学的方式和方法,认真总结教书育人的经验。
4.7 具有实践性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准备:(1)不断总结和积累实验性课程的教学经验,认真探索、研究新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及时修改、完善教案;(2)认真检查实践操作的设备和其他必要教学用具,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上报。
4.8 同一门课程有两个以上主讲教师的鼓励组成课程小组,坚持课程组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4.9 一门课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均要建立课程教学责任制,课程主讲人必须对教学质量负责。                
4.10 授课任务书下达、和课程课堂确定后,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履行任务书所确定的授课义务。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必须将填写申请表经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不得私自请不具备讲课资格者代课。
4.11 教研室负责人,应对任课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的课前准备工作作出全面安排,并进行检查和督促。系每学期都对任课教师的教案、教学进度表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
 
课堂教学
 
5.1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启发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励学生积极思维,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板书清除、有序、规范、醒目,便于学生识记和记录。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灌输式教学。
5.2 课程的教学必须严格遵循教学计划的规定和教学进度的要求,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与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删减、变更教学内容。
5.3 重视实践性环节的教学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着重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验课或课堂习作课教学,除讲清实验的原理、方式、方法外,还必须通过演示、示范等手段,指导学生实验操作,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教学过程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师生互动的教与学的过程;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要允许不同意见的发表,特别要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5.4 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实际需要,任课教师应布置课外作业,具体要求见下面第八部分。
5.5 老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举止文明;注意个人思想品格,科学道德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风范作用;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课堂上必须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不得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得擅离课堂。
5.6 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除了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考试(以及实验)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有关院系和学校教务处反映情况。
5.7 所有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应采用普通话教学。鼓励具备条件的教师采用外文课本和外语教学。
5.8 课程教学大纲是根据培养计划、预定教学目的和计划学分数制定基本教学文件,经系审核、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试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在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更动。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一般包括:(1)课程的性质和任务;(2)课程的教学内容;(3)课程的教学要求;(4)课程的重点和难点;(5)课程的学时分配;(6)教材与主要参考书。
 
课外辅导
 
6.1 课外学习辅导是课程教学的组成部分。重点是指导学生掌握和理解课堂教学内容,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解答学生课程学习中的疑难问题。
6.2 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原则上都应有课外辅导,通过答疑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巩固和扩展课堂教学所传授的知识或技能。
6.3 平时课堂教学后当天或根据教学实际需要,按章节安排课余时间进行辅导。课外辅导,由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承担。
6.4 承担课外辅导任务的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都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辅导,并力求做到解答问题准确无误,使学生满意。
6.5 承担辅导任务的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在辅导过程中应注意发现优生和差生,并对优生重点培养,鼓励冒尖;对差生则要热情帮助,努力扶持。
6.6 对于期末需要集中统一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或课程小组必须在考前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集中答疑。
 
实践教学
 
71  实践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素质训练的重要环节,它对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写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都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课程和业务实习进行前应按实践课和业务实习的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践课程和业务实习的各个环节的准备情况和相关准准备工作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践课程和业务实习的顺利进行。
72 教师指导实践课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事先预习、准备,不准参加实践课。实践课程完成后,教师应仔细批改实践课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论述、分析、说理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73 各系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队(组)的总结工作。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和教务处汇报。
74 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视学生的人数和实习性质而定。实习开始前召开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实习结束后要进行思想和业务总结。实习计划和书面总结由主持项目的教师执笔,经系主任审阅后,报院教务室备案。
75 教师对学生参加实践、实习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在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运用法学理论、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同时要培养撰写实践、实习报告的能力。
    . 作业要求
 
8.1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的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理论知识的运用,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运用基本理论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规定学生必须完成的作业量。
8.2 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量。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动脑、动手,又要防止负担过重。
8.3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每次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学生总数的一半。对于学生自行增添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予以批改。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并在课堂评讲。
8.4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10%--20%。对无故缺交作业者,教师应督促其补交。无故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1/3的学生,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8.5 系和教研室应不定期抽查学生的作业,以了解本教研室任课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课程考核
 
9.1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期末考核。期末考核又分为考试和考查。
9.2 考试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和口试等不同方式,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课程的总评以期末成绩为主,但平时成绩的权重不得少于20%,一般比例控制在7:3为宜。
9.3 考查课的学期考核必须在本学期课程结束时完成,成绩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主,不得仅以学期末的考核确定课程最终成绩。考查课的期末考核原则上不另行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特殊情况下需要安排的应向所在系主任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院教务室统一安排。
9.4平时考核的形式可以根据课程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包括平时作业、课堂提问、考勤、课外调研、上机等各种不同形式。任课教师在学期初必须制定平时考核的执行方案,即平时考核的依据形式、标准要求,向学生公开宣布说明;教学过程中必须有完整的相关记录并作为教学档案保存,教研室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9.5 所有考核课程的命题,一律以教学大纲及课程基本要求为依据,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题型应当多样化,既有客观性试题,也有主观性试题;有较大数量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试题,也有一定难度试题。试题应表述准确,文字简练,分值配置合理,题量与限定的考核时间相当
9.6 任课教师应准备两份难度、广度相当的试卷(A、B卷)及标准答案,经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审核签字后,装袋密封,于开考前七天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任选一份作为期末考试卷;另一份作为补考试卷。任课教师应于考试三天后将成绩单(一式两份)、试卷、试卷分析单和标准答案报送院教务室,并统计好补考及缓考试卷份数,报教务处印制。
9.7 参加命题的教师在考试、考查前必须遵守保密的规定,试卷应由主考教师亲自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任何泄密、暗示行为都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9.8 主考教师必须提前到有关考场安排学生的座位,其他监考教师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协助主考教师安排座位并做好考前的清场等工作。学生考试、考查时,承担监考任务的教师及其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的规定,不得协同、包庇、纵容学生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
9.9  监考人员由院教务室统一安排和调度,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而需要更动的,须经所在系主任同意后由院教务室统一更动,请求更动当事人必须负责交接通知,以免发生脱节造成教学事故。
9.10 评阅试卷时,阅卷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杜绝错阅、漏阅现象;评分必须公平、公正,禁止打“关系分”、“人情分。
 
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
10.1各系必须根据本科教学计划安排学生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
10.2对于实习学生相对集中的实习单位,各系应选派教师驻点负责。对于实习学生学习地点分散的班级,各系应由专人负责,与学生随时保持联系,以便对实习中的各种问题进行指导和处理。
10.3学生实习完毕,填写《毕业实习鉴定表》:由学生进行总结,由实习单位及其实习指导老师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并评定实习成绩
10.4 本科生根据本科教学计划时间安排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各系成立答辩委员会负责毕业论文包括指导教师、命题、要求、分组、进度安排、工作地点等具体安排工作,并将计划交院教务室存档。
10.5 系于学年的第一学期内拟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指导教师,确定论文、设计题目,并向毕业班学生公布。由学生选报指导教师,系根据所报名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学生也可以自行选定论文、设计题目。
10.6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为指导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需制定出教学计划与进度,及时掌握学生的完成情况,对存在问题要及时解决,保证在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论文、计划任务。
10.7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论文、设计必须进行认真评阅,并写出评语。在评阅过程中,若发现论文、设计中的错误或问题,应及时指导学生加以解决。评语要反映出对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应用价值,创新性,问题论证,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是否达到学士论文水平。
10.8 各系论文答辩委员会,下分若干个答辩小组。在全部学生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要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并评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10.9 答辩时间每一位学生限于20-30分钟,其基本程序是:学生介绍选题的意义,论文、设计的基本内容,主要结果和主要方法。与会人员提问,学生回答问题。
 
第十一节教学档案
 
 11.1 教学档案的建立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系都必须认真做好各自所需承担的教学文书的撰写、教学情况的登记、统计分析、教学总结汇报等教学资料的编撰工作,做好教学文书的归档、整理。
 11.2 教学档案的主要种类及其编写(或收集、整理、装订)者分列如下:
1)教学计划的制订主要由各系主任负责;
2)课程教学大纲(含课程的性质与任务,教学内容,教学目的与要求,课程的重点与难点,有关章节的课时分配,使用教材及主要参考文献),由各系负责编写并存档;
3)教案及教学进度表(格式及内容见教务处范本),由任课教师负责编写并缴交各系存档;
4)学生平时出勤状况的考勤登记,由任课教师负责;
5)学生课程总评成绩、试卷分析及考试卷,由任课教师负责并缴交院教务室存档;
6)学生生产实习管理文件,由系负责并存档;
7)实验课实验大纲、实验计划、实验指导书、实验成绩填报,由任课教师、实验师负责;
8)实习生实习报告、实习周记、岗位评价、生产实习鉴定表,,主要由系负责并存档;
9)毕业论文及其评语、答辩评分等原始材料,由系负责并存档;
10)期中教学检查汇报总结,由系负责并缴交院教务室;
11)各系、教研室教研活动记录,由系或教研室主任负责并存档;
12)生产实习校企协作协议书、研讨会会议文件,由系负责;
13)任课教师听课记录、学生民主评教,由系负责。
14)教学工作大事记,由院教务室负责存档。
 
第十三节 奖励与处罚
 
131 为人师表,在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教师,报送学校评选校级优秀教师。
132   学院每学年组织“教学质量优秀奖”,获奖人数不超过学院在编专职教师人数的10%。参加评选者的条件有:(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2)近三年内未出现任何教学事故;(3)学年内完成教学工作量超过定额50%(不包括科研工作量);(4)学生民主评教值和专家评教值近三年平均87分以上;(5)课堂教学和实践效果好,深受学生的欢迎和好评;(6)学风严谨,教学态度认真,能严格要求学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7)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并取得成果和明显成效;(8)能服从院系的教学工作和其他工作安排;(9)注意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的可提出申请,教研室组织评选材料,由系推荐到学院参评。获奖者由学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133 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一般教学事故:(1)教师上课、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2)不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有作业的课程不布置作业或不认真批改;(3)未经院批准、未报教务处备案,教师擅自调课或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4);(5)违反监考规定或监考教师未到场;(6)考试时试卷未准备好,延误考试时间,影响考试正常进行;(7)未按要求做好学生上课的考勤工作;(8)每月未按时上报学生上课点名单,提前下课5-15分钟;(9)教师上课所携手机、BP机发出声响影响讲课和学生听课。
134 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较大教学事故:(1)教师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2)教师未经准假而不上课,旷课2节以上;(3)所出试卷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进行;(4)试卷丢失;(5)考试时试卷未准备好,考试无法进行;(6)未经院、系领导同意和教务处批准,教师擅自请人代课;(7)教师上课所携手机、BP机发出声响后,中止讲课复机;(8)教师不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达该课程的1/4以上。
135 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为重大教学事故:(1)教师旷课8节以上;(2)教师向学生泄露试题或考试时向学生暗示;(3)发现考试作弊行为,故意隐瞒不报、开脱求情;(4)批改试卷徇私情,收受礼物,随意加分或扣分。
136 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认定并按规章制度处理。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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